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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FORM E产地证货物原产地标准填写指南
原产地标准是原产地规则中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出口货物拥有原产资格所应具备的条件,货物具备原产资格方可享受进口缔约方关税优惠。在填写东盟FORM E产地证时,原产地标准的正确填写至关重要。以下是根据《议定书》附件1《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及相关信息整理的填写指南:
一、原产地标准概述
根据规定,获得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资格的货物主要有三种情形:
完全生产或者获得:指货物在中国或东盟成员国境内完全生产或获得,不含有任何非原产材料。完全由原产材料生产:指货物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原材料和零部件均已获得原产资格。使用非原产材料,但经过实质性改变:指货物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非原产材料,但经过加工或处理,使得货物的性质、形状、结构或用途发生了实质性改变,从而获得了原产资格。二、FORM E产地证原产地标准填写规则
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
填写标准:“WO”
适用范围:一般用于农林牧渔矿产品等,这些产品通常在中国或东盟成员国境内完全生产或获得。
使用中国和东盟成员国原产材料生产的产品
填写标准:“PE”
适用范围:一般用于工业品或加工制成品,这些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原材料和零部件均已获得原产资格。
三、特殊情况的填写说明
PSR清单产品:若PSR清单中对此产品的唯一要求是完全获得,则仍应填写“WO”。例如,稻谷(HS编码100610)的PSR清单对应原产地标准仅为“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故原产地标准一栏应填写“WO”。税则归类改变(CTH):对于不在PSR清单的产品,若列入税则归类改变范围,则按照产品4位税级归类改变进行判断。符合归类变化要求的,原产地标准填写“CTH”。区域价值成分(RVC):对于不在特定原产地规则(PSR)清单的产品,也可以通过区域价值成分进行判断。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需要在证书第9栏注明货物FOB值。若填写“WO”“PE”“CTH”标准,则不显示FOB值。四、填写示例及注意事项
示例:假设某出口商出口一批化工产品,原产地证第8项显示该产品含有48.06%的非原产材料。此时,出口商需要判断该产品是否经过实质性改变,若经过实质性改变,则填写“CTH”或其他相应标准;若未经过实质性改变,但所有原材料和零部件均来自中国和东盟成员国,则填写“PE”。注意事项:仔细核对PSR清单,确保填写标准与PSR清单要求一致。
对于税则归类改变和区域价值成分的判断,需要依据相关规则和数据进行准确计算。
填写时务必清晰、准确,避免模糊或错误填写导致产地证无效。
五、图片展示
(注:以上图片仅为示例,实际产地证格式和内容可能有所不同,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综上所述,填写东盟FORM E产地证货物原产地标准时,需要仔细核对PSR清单、税则归类改变和区域价值成分等相关信息,确保填写准确、清晰。同时,也需要注意填写时的格式和注意事项,以避免因填写不当而导致的产地证无效问题。